9.21治超处罚标准

2016-10-28 21:39:39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于9月2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经开始按照或部分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治超。治超一月有余,影响明显,正应了那句“国家治哪哪涨”的名言:跟房价一样,运费应声而涨!这且不提,实际与司机的交流中,发现有不少人不知道处罚标准,也有部分个体司机借机趁火打劫,装货重量、或高度稍微超出那么一丁点,就漫天加价。那实际的处罚标准如何呢?

根据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标准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原文如下: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另外,《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工作措施”中的第四小节还规定不能仅仅惩罚驾驶员,要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上海物流公司凯南物流衷心祝愿所有物流人安稳运货,不被上述条款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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